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日月神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日月神公司以因欠缴年费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为由,于2008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月神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О八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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