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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11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1127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河东区X路X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镇供销社。

被告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8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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