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河东区X路X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镇供销社。
被告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8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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