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内湖区X路一段一二0巷十五弄二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吴某某(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于2002年9月2日受理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某某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路普在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台联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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