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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2009)仙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所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撸懈闹袒瘸桑蚁刑κ⒍竟に氤W口分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200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从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提押至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同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酰谐闹袒瘸蓿拔抵遥〖勺蚁刑な氤W口镇刘某垸林场清水沟分场X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丁,又名浪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戊,又名宜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己,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因被羁押的期限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海搴。难袒瘸蓿拔抵遥〖勺蚁刑な氤W口镇X村X组。2008年4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2008年9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从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提押至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又名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24日被逮捕。因被羁押的期限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于201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戊、李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冯某某、李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向某某、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甲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徐建平所给x元是偿还的借款等为由提出上诉;刘某乙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喻某某不服,以其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冯某某不服,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不是主犯及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李某丙不服,以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张某某不服,以其系从犯、自愿认罪及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等为由提出上诉;李某丁不服,以其系初犯、未对周某林实施伤害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戊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其参与周某泵站寻衅滋事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等为由提出上诉。向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张少华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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