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座A栋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美国百瑞尔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大学蔚秀园X楼X门X。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负责人梁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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