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29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2945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座A栋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美国百瑞尔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大学蔚秀园X楼X门X。

被告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负责人梁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