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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诉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58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5844号

原告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特里维罗市(BI)对角路X号,特拉特里维罗镇。

法定代表人:卢契阿诺·巴尔贝里斯·卡诺尼科(x),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戈,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建国,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受理原告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x.P.A)(简称维达来公司)诉被告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协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维达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国华,被告协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维达来公司诉称:2003年3月,协新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将自行生产的纺织面料印上“x”(意大利维达来制造)进行展出、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原告维达来公司为“x”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x号。被告协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维达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新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消除影响,在行业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维达来公司8.3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协新公司辩称:2003年3月17日至19日,在“2003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上,由于自己的工作人员不懂英文,误将一块印有“x”(意大利维达来制造)字样的样布在展位上展出。展览期间,经意大利客商提出后,在中方主办单位派员到场的情况下,已将样布从展位上撤掉交给中方主办单位,同时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

维达来公司于1995年1月6日获得了在第24类纺织品上的商标国际注册,注册号为x,注册商标为“x”。

2003年3月17日至19日,在“2003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上,在协新公司的展位上展出了一块印有“x”(意大利维达来制造)字样的样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争议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x.P.A)致歉,并将致歉信抄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一份(致歉内容以调解协议为准);

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x.P.A)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含本案诉讼费三千元,于二OO四年八月二日前支付);

三、意大利维达来股份公司(x.P.A)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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