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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诉江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94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9434号

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某石湖荡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东城区X街X楼X门X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台中市人。

本院于2004年9月8日受理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诉被告江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某,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于2005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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