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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贾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46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4682号

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嶶萍,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奎,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后海小院啤酒屋业主,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林,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诉被告贾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嶶萍、陈学奎,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9月22日,原告许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18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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