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胡某戊、胡某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谷明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胡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己。

被告胡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胡某戊、胡某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等人于2010年3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王某丁及其与其他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谷明锋,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胡某己并做为被告胡某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等人诉称:2009年2月13日21时,被告胡某己驾驶胡某戊的豫x号轿车,在濮阳县X乡X村西超速行驶,与原告方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四原告受伤住院。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在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被告胡某己超速行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四人受伤的事实,且胡某戊作为侵权工具的主人,将车借与他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胡某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复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x.2元;赔偿原告王某乙各项损失共计x.23元;赔偿原告王某丙各项共计x.1元;赔偿原告王某丁各项损失共计x.9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险濮阳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2.2万元,被告胡某戊、胡某己赔偿x.93元。

被告胡某戊辩称:我是本案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案发当天我的车借给我弟胡某己了,胡某己有合法驾驶证件,所以我将车出借给他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且我的车也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胡某己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是借的胡某戊的车,该车在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在着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剩下的我赔偿。

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辩称:我公司愿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愿意在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根据责任比例进行合理赔付。依据条款及保险法规定,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依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本案是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精神抚慰金应由侵权人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索赔的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事故车辆行车证复印件一份

2、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及保险费票据。

3、濮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胡某己承担的责任。

王某乙:4、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费票据1张,计5300.23元。

5、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7页)各一份,以证明王某乙受伤情况,住院天数,出院医嘱。

王某甲:6、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5张(其中票号为x的是复印件),濮阳市眼科医院医疗票据2张,计款x.30元。

7、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濮阳市眼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以证明受伤情况、部分、处理建议、住院时间,王某甲眼部受伤情况,医院处理意见。

8、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一份,以证明王某甲构成八级伤残,法医鉴定费3张计款800元。

9、被抚养人王某丙、王XX出生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被抚养人出生时间。

10、王某甲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某甲兄妹情况。

王某丙:11、濮阳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8张计款x.10元。

12、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两份,出院证8份,病历1套,以证明其受伤情况,王某丙住院天数,出院医嘱,治疗经过。

13、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王某丙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3张,计款800元。

王某丁:14、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2张,计款x元。

15、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以证明王某丁受伤情况及医院处理建议。

16、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王某丁受损车辆评估结论书一份,以证明车损为7910元。

17、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一份,以证明王某丁构成八级伤残,鉴定费单据3张计款800元。

18、2010年2月8日胡某己说明一份,以证明胡某己对此事故的赔偿责任表示认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赔偿22万元。

19、被抚养人王某、王XX出生医学证明。

20、王某丁户口本一套,以证明被抚养人基本情况。

针对原告王某甲等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质证意见为:对王某乙的出院证有异议,其出院证显示09年1月14日入住医院,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应按事故发生日计算误工、护理期限。对王某甲、王某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系单方委托,且鉴定材料没有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按照道标相关鉴定标准,依法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对其鉴定结论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王某丙住院时间有异议,不连续,且有治疗肺炎的药物,肺炎不应由交通事故造成。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针对原告王某甲等提供的证据,被告胡某己、胡某戊质证意见为: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但因为我在着保险呢,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胡某己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押金条8张,计款x元。

针对被告胡某己提供的证据,四原告及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21时50分,被告胡某己驾驶豫x号轿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X乡X村西处时,与原告王某丁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严重损坏,原告王某丁及乘车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23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己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丁、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丁被送至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乙外伤性头疼、头晕;头皮挫伤;左胸部损伤,于2009年5月18日出院,住院94天,医疗费5300.23元。原告王某甲经诊断外伤性头痛、头晕;左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外伤;左眶底骨折;左眼底神经部分萎缩,于2009年10月18日出院,住院244天,医疗费x.8元。2009年12月31日,经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甲左眼伤残程度为八级,鉴定费800元。王某丁经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阴囊挫伤;尿道损伤;左膝关节创伤性积液,于2009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286天,医疗费x.56元。2009年12月26日,经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丁左下肢损伤伤残程度为八级,鉴定费800元。原告王某丙被送到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肺炎;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额骨骨折;右眼眶上壁骨折,至2009年12月29日共住院九次,医疗费x.4元。2009年12月31日,濮阳腾龙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王某丙伤残程度为十级,鉴定费800元。2009年3月18日,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濮阳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王某丁的三轮汽车进行了定损,结论为损失估损总值为791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甲育有二子,长子:王XX,X年X月X日出生;次子:王某丙,X年X月X日出生;母:谷XX,X年X月X日出生,有子女四人。原告王某丁育有二女,长女:王X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王XX,X年X月X日出生。

又查明:被告胡某己所驾驶的豫x号轿车系借用被告胡某戊的,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限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均为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4日。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某己为原告垫付x元。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己驾驶机动车与四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四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某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某己对四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胡某戊将车借与被告胡某己时没有过错,故被告胡某戊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服务部做为保险人对四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己赔偿。四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有医疗费单据及住院病历相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乙住院9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应分别为94天×10元/天=940元。原告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应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即94天×15元/天=1410元。原告王某乙虽未提供交通费单据,但因此事故发生一定的交通费也是事实,故原告王某乙诉求的交通费470元并不为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乙诉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甲住院24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应为244天×10元/天=2440元。误工费及护理费应为244天×15元/天=3660元。原告王某甲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4806.95元/年×20年×30%=x.7元。其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应为x.01元。原告王某甲诉求的交通费,虽没有交通费单据,但原告因此事故发生一定的交通费也是事实,故原告王某甲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本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原告王某甲身体上的残疾,也给原告王某甲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原告王某甲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x元。原告王某丁住院治疗28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分别为286天×10元/天=2860元。误工费应为15元/天×312天(到定残前一日)=4680元。原告王某丁的护理费为15元/天×286天×2人=8580元。原告王某丁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4806.95元/年×20年×30%=x.7元。其被抚人生活补助费应为3388.47元/年×(12年+14年)×30%÷2人=x.03元。原告王某丁的父母因未到法定被抚养年龄且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王某丁诉求的其父母的生活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丁诉求的交通费,虽没有交通费单据,但原告因此事故发生一定的交通费也是事实,故原告王某丁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本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原告王某丁身体上的残疾,也给原告王某丁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原告王某丁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x元。原告王某丁取内固定的费用,经医生证明需6000元—8000元,因取内固定物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酌定为6000元为宜。原告王某丁车辆经定损为6810元,被告方应予以赔偿。原告王某丙共住院9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应为96天×10元/天=960元。其护理费应为15元/天×96天=1440元。原告王某丙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4806.95元/年×20年×10%=9613.9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因原告王某丙的父母未达到法定被抚养的年龄,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丙因本次事故,不仅身体上造成了残疾,精神上也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原告王某丙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x元为宜。被告胡某己要求原告返还垫付款x元,因未向本院予交反诉费,故对于被告胡某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乙医疗费5300.23元、误工费1410元、护理费1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营养费940元、交通费470元,以上共计x.23元;原告王某甲医疗费x.8元、误工费3660元、护理费3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40元、营养费2440元、残疾赔偿金x.7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x.01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x.51元;原告王某丁医疗费x.56元、误工费4680元、护理费8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60元、营养费2860元、残疾赔偿金x.7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x.01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8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车损6810元、定损费1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x.27元;原告王某丙医疗费x.4元、护理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613.9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x.3元,以上四人共计x.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x元,余额x.31元由被告胡某己赔偿。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55元。四原告负担1455元,被告胡某己负担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莲

审判员:薛利

审判员:张运景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文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