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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X镇水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天门市X镇古晴滩居委会百岁小区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鄢某某,该中心职员。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X镇水利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彭某某的起诉。彭某某不服该裁定,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5日作出(2009)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次驳回彭某某的起诉。彭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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