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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7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770号

原告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宋家庄顺八条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学文,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东口(工商干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三地京西建材城市场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红狮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狮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狮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业特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某久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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