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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53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5378号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盈都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以其已经注册了涉案域名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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