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盈都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以其已经注册了涉案域名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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