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北湖滨道680。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周某金,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昌华街XA号2字楼XA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国际文化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崇文区百荣世贸商城一楼A区X号摊主,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陈某乙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