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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企业名称权、虚假宣传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21号

原告戴尔有限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新卡索县韦尔明顿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亨利N.葛拉拿(x.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简称戴尔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简称戴尔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简称洲际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企业名称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4日、200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付某某,被告戴尔学校、洲际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尔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依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成并存在的公司,享有“DELL”和“戴尔”名称(字号)权。原告还享有注册号为x的“戴尔”在第9类上、注册号为x的“DELL”在第9类上、注册号为x的“DELL”在第41类上、注册号为x的“DELL”艺术体在第9类上、注册号为x的“戴尔DELL”在第1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DELL”和“戴尔”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戴尔学校是一所于2001年1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的教育机构,办学范围是外语、计算机;2004年11月1日,该校申请将举办者变更为洲际公司。戴尔学校以“戴尔国际英语学校”的名义,并以“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x”、“x”为商标在社会上招募学员等经营性活动。洲际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则以“戴尔董事长”和“戴尔英语创始人”自居。戴尔学校还以“x”的名义注册x.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站,宣传推广其培训服务。同时,洲际公司则以“x.LTD”的名义注册x.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网站,向学员收取网络培训费用,从事培训教材的在线销售活动,其付某说明显示,收款人既可以是戴尔学校,也可以是洲际公司。上述两个网站不仅相互链接,且前一网站使用了后一网站的ICP备案号,而两网站又均标注有“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两网站实际上是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并共同分享在线销售利润。在上述两个网站的网页中,充斥着类如“戴尔英语”、“x”、“生于美国享誉中国的戴尔国际英语”、“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戴尔国际英语品牌”、“戴尔美国英语学院”、“戴尔服务”、“戴尔名师”等足以引人误解的文字。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使用于第41类的x号“DELL”注册商标专用权;基于原告享有的注册使用于第9类的x号“DELL”和x号“戴尔”商标已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亦侵犯了上述“DELL”和“戴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DELL”和“戴尔”分别是原告及其在华投资企业名称中唯一显著部分,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亦构成虚假宣传。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认定原告的“DELL”、“戴尔”和“戴尔DELL”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两被告停止使用“x”、“戴尔英语”、“x”、“戴尔国际英语”商标以及其他含有“DELL”或“戴尔”文字的商标;三、戴尔学校变更名称,且在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戴尔”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作为字号;四、戴尔学校停止使用“DELL”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作为其字号的英文译名;五、戴尔学校将“DELL”、“戴尔”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从其在//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国际互联网站中删除;六、洲际公司将“DELL”、“戴尔”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从其在//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国际互联网站中删除;七、两被告停止发布带有“DELL”、“戴尔”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的广告、招生或招聘启事;八、两被告停止发行带有“DELL”、“戴尔”以及与之近似的其它文字的印刷品;九、两被告在《中国教育报》、《青年参考》、《财经时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精品购物指南》、《中国日报》、新浪网等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其侵犯商标权、名称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戴尔公司在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不再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仍请求法庭认定相关事实;戴尔公司明确第十项中索赔合理费用的数额为x元,后又于庭审后减少至x元。

被告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共同辩称:戴尔学校对被控侵权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其开始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时间早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开始享有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时间,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2001年初,戴尔学校开始将被控侵权商标(“戴尔国际英语+x+龙鹰图形”组合商标)作为未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包括以此作为其提供服务来源的明确标识、以此商标刊登招生广告、将该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2001年8月2日,针对上述被控侵权商标,戴尔学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该局认为该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12月14日对该商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应当享有其合法权益。被控侵权商标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且被控侵权商标是服务商标而非商品商标,同时戴尔学校申请注册的服务种类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也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被控侵权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服务项目是“学校(教育)”,而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主要是商品商标。虽然戴尔公司于2003年4月7日取得了“DELL”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却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作为提供第41类服务的商标或企业标识。戴尔学校也没有使用过“DELL”、“戴尔”、“戴尔DELL”作为提供第41类服务的商标或者企业标识,而且使用被控侵权组合商标的时间早在2000年初。戴尔学校与戴尔公司属于不同行业,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戴尔学校以“戴尔”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权取得的时间是2001年1月9日,戴尔公司也并未取得“戴尔”在第41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戴尔学校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没有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戴尔学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享有其知名度的同时,戴尔学校使用被控侵权组合商标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显著标识也已经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且能够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区别,客观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我方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而且目前原被告并存的现状并未构成相互竞争,我方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戴尔公司营业收入减少或者商业信誉降低的损害结果,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综上,戴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

戴尔电脑有限公司(x)成立于1987年10月21日。2003年7月18日,戴尔电脑有限公司更名为戴尔有限公司(x.),即本案原告戴尔公司(因戴尔电脑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戴尔公司之间仅为企业名称变更之关系,戴尔电脑有限公司的行为在本案中均可视为戴尔公司的行为,因此本判决下文对于戴尔电脑有限公司与戴尔公司统称为戴尔公司)。

戴尔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下:

1、1992年9月30日取得“DELL”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存储器、与计算机外围设备、及这些产品的零部件、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12年9月29日(简称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证上对于戴尔公司名称的汉译为“笛尔电脑公司”;

2、1996年12月7日取得“DELL”风格体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即:监视器、计算机键盘、打印机(计算机用)鼠式定标器、共同处理机、调制解调器、硬盘和软盘的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器卡片及存储器附件、存储器插件板和芯片、电缆和接插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操作软件、上述商品的部件和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06年12月6日(简称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证上对于戴尔公司名称的汉译为“德尔电脑股份公司”;

3、1999年7月28日取得“戴尔”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键盘、计算机用打印机、鼠标、协同处理器(计算机附件)、调制解调器、硬盘和软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插件板(计算机附件)、存储板(计算机附件)电缆、计算机操作软(已录制)、只读光盘存储驱动器、芯片、电连接器、存储条(计算机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09年7月27日(简称戴尔注册商标);

4、2003年4月7日取得“DELL”商标在第41类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录像带发行、录像带制作、录像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简称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

5、2004年2月28日取得“戴尔DELL”商标在第16类纸、描图纸、纸桌布、卡纸板制品、目录册、杂志(期刊)、照片、包装纸、钉书器、文具、吸墨用具、印章(印)、铅笔、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制图丁字尺、绘画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念珠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至2014年2月27日(简称戴尔DELL注册商标)。

1997年12月23日,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在该市独资兴办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29日,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至2047年12月28日,该公司后更名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0日,戴尔公司普通许可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使用戴尔注册商标、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的合同生效。

从1998年8月21日起至1999年5月5日,戴尔公司或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共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了五次含有“戴尔”两字的广告宣传,除1998年9月28日的一期为人事招聘外,其余四次均为电脑的销售广告,其中未对“戴尔”两字进行独立或者突出的使用,而是均被使用为戴尔公司的简称或者商号;1999年3月起至2000年11月23日止,戴尔公司或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共在《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电脑报》、《大众软件》、《电脑商情报》、《个人电脑》、《环球时报》、《中国计算机用户》等八家报刊上刊登了四十五次含有“戴尔”两字的广告,均为电脑销售广告,其中仅有一次系在非计算机类宣传媒体、即2000年8月20日的《环球时报》上刊登,也仅有此次刊登的广告中所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为“DELL戴尔”,其余广告中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多为“DELL”,且均未对“戴尔”两字进行独立或者突出的使用,“戴尔”多被使用为戴尔公司企业名称的汉译简称和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仅在其中某些广告中的部分“戴尔”二字的右上角标有“TM”标注。大众软件杂志社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从2000年1月至2006年2月6日在《大众软件》上发布戴尔广告,每年平均投放量约为二十七次;天津市个人电脑杂志社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从1998年1月至2006年2月6日在《个人电脑》杂志发布戴尔广告,发布频次约为九十八次,每年平均投放量约为四十万;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从1999年4月至2006年2月7日在《电脑报》发布DELL直销广告,发布频次约为每年五十期,年平均投放量约为一千万元;中国计算机用户杂志社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从1999年4月至2006年2月9日在《中国计算机用户》发布IT产品平面广告,发布频次约为2.5期/月,年平均投放量约为三十期;电脑商情报社和北京华好网景广告有限公司证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从1999年5月至2006年2月14日在《电脑商情报》发布电脑产品广告,发布频次约为周,年平均投放量约为三百万,在《电脑商情报•家用电脑》发布电脑产品广告,发布频次约为周,年平均投放量约为一百五十万。

1996年2月的《电子产品世界》刊登了一则与戴尔公司有关的消息中提到“戴尔电脑有限公司”;1998年中《计算机与网络》、《电子科技》、《电子展望与决策》、《外向经济》、《南风窗》、《决策咨询》、《财富》中文版等期刊共计十二次刊登了与戴尔公司或者该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有关的信息,其中对于“戴尔”二字的使用多为公司名称、商号或人名;1999年中《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中国乡镇企业》、《中国机电工业》、《电子科技》、《计算机与网络》、《企业研究》、《国际市场》、《网络与信息》、《企业经济》、《中国新闻科技》、《人民日报》电子版、《电脑技术》、《中国计算机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共计二十五次刊登了与戴尔公司或者该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有关的信息,其中对于“戴尔”二字的使用多为公司名称、商号或人名;2000年中11月23日前的《铁路计算机应用》、《知识经济》、《国际人才交流》、《企业活力》、《管理科学文摘》、《经济纵横》、《财会月刊(财富)》、《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企业改革与管理》、《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市场经济导报》、《政策与管理》、《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经济世界》、《经贸导刊》、《电子科技》、《互联网周刊》、《中国计算机用户》、《电脑知识与技术》、《电脑报》、《人民日报》电子版、《计算机与网络》、《会计之友》、《北京晚报》等报刊共计三十次刊登了与戴尔公司或者该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有关的信息,其中对于“戴尔”二字的使用多为公司名称、商号或迈克尔•戴尔本人姓名的汉译。1999年9月,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x•Dell著《x》(谢绮蓉译《戴尔战略》)一书,该书主要记述了戴尔公司的崛起历程及公司战略。在1998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戴尔公司排名第363位;在1999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德尔电脑(x)排名第210位;在2000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戴尔公司排名第154位;在2001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戴尔公司排名第122位。上述排名中均指出戴尔公司的主营(主要)业务为计算机。

而在1998年上半年以前,上溯至1992年5月,有关戴尔公司广告和媒体报道中,绝大部分没有出现“戴尔”字样,多用“Dell”直接指称戴尔公司;而当时为戴尔公司在中国作代理及售后服务也多为诸如“北京四达德尔计算机行销公司”、“北京德尔计算机维修中心”、“北京四达德尔信息及技术支持中心”等名称中含有“德尔”字样的机构。

2000年6月16日,举办者岳玲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申报成立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认为以“洲际”作为培训学校的名称不符合要求,要求举办者更换校名,举办者又提供了“戴尔”作为校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认为“戴尔”可以作为培训学校的名称,因此要求举办者自行提出将“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的申请;2000年11月23日,岳玲申请将正在申报中的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即本案第一被告戴尔学校;2000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对戴尔学校予以审核批准;2001年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向戴尔学校发放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001年8月2日,戴尔学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41类上申请注册“龙鹰圆徽图形+戴尔(手写体)国际英语+x”组合商标,其中龙鹰圆徽图形为外环、中环、圆心三部分:外环上标有“x•1999•”字样,中环上标有“戴尔英语”字样及两条龙的图案,圆心图案为一只展翅鹰、鹰首上方有一太阳图案、鹰爪下左右各有一条飘带、左侧飘带上有“DELL”字样、右侧飘带上有“x”字样(该文字图像组合商标以下简称龙鹰商标);2002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于龙鹰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2003年12月31日,戴尔学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6、41类上申请注册龙鹰商标中文字部分的汉语、即戴尔(手写体)国际英语文字商标,龙鹰商标中文字部分的英语、即x文字商标以及龙鹰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即龙鹰圆徽图形(删除外环上标有的“x”字样以及中环上标有的“戴尔英语”字样)商标;2004年2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上述六枚商标的申请。

2003年第5期《出国与就业》杂志刊登《品格是回国创业的法宝-戴尔国际英语学校王某某校长专访》一文。2004年第2期《中国人才》杂志刊登《职业规划是座桥-访戴尔国际英语学校副总裁唐永明博士》一文。

2004年11月1日,戴尔学校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申请将该校的举办者由岳玲变更为洲际公司。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上述申请。

2005年9月1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打印页面所显示的内容看:该网站首页及点击相关栏目所显示的页面左上角图案与戴尔学校2001年申请注册的龙鹰商标近似,只是将龙鹰商标中的“x”替换为“www.x.com”,并增加了“全球华人英语领导品牌”文字;首页及各页面底端均显示“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北京中关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京ICP证x号”。该网站首页显示有“关于戴尔”、“戴尔动态”、“戴尔新闻”、“戴尔特色”、“戴尔招聘”等栏目,并出现有“戴尔董事长:王某某”、“戴尔零起点突破”等含有“戴尔”字样的词组。点击网站的各栏目,显示的若干页面中有“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戴尔国际英语’品牌”、“戴尔国际教育集团”、“戴尔美国实用英语学院”、“2005戴尔哈佛大学夏令营”、“戴尔教学理念”、“戴尔核心价值”、“戴尔‘三化’经营战略”、“戴尔招聘”、“戴尔外教口语”、“戴尔各校区”、“戴尔服务精神”、“戴尔相册”等字样。

同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打印页面所显示的内容看:该网站首页及点击相关栏目所显示的页面左上角图案为“标有‘戴尔’手写体字样的圆徽图形+国际英语网络课堂+WWW.x.COM”;首页及各页面底端均显示“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京ICP证x号”;该网站首页显示有“下载学,双威通讯-戴尔网课”、“在线学,畅捷-戴尔网络课堂”、“互动学,碧聊-戴尔互动课堂”等栏目,并出现有“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等字样;点击“购物车”栏目,显示“戴尔英语网络课堂付某方式”为:(1)实地付某: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X层戴尔英语总部,(2)邮局汇款: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收款人-戴尔国际英语学校财务处“王某芝”,(3)银行电汇:户名-洲际公司、开户行-工行紫竹院分理处,(4)首都电子商务网上安全支付某台。

2005年9月2日,长安公证处应戴尔公司的申请,对戴尔学校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售书和发放材料的情形亦进行了证据保全,从相关公证书可知,戴尔学校售出戴尔英语书一套四本,其中每一本的封面正中均有龙鹰商标中的圆徽图案,只是其中的“戴尔英语”使用的是经过艺术处理的繁体字体、书费160元、购书发票上盖有戴尔学校的发票专用章、收据上盖有戴尔学校的财务专用章;现场索要的12份资料上均印有龙鹰商标或者单独印有龙鹰商标中的圆徽图案。

2005年10月18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X层的戴尔学校经营场所当日的现场状况和售书、发放资料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书及其附件可知,戴尔学校售出戴尔英语书一套四本,其中每一本的封面正中均有龙鹰商标中的圆徽图案、书费160元、购书发票上盖有戴尔学校的发票专用章、收据右上角印有龙鹰商标并加盖戴尔学校的财务专用章;戴尔学校的上述经营场所中多处装饰有显著的龙鹰商标或者该商标中的圆徽图案以及“戴尔英语”字样。

2005年10月19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其在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下载的文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部分保全结果进行了翻译。从公证书及其附件以及对于附件的部分翻译可知,对于www.x.com网站ICP的查询无结果,www.x.com网站ICP为洲际公司,备案号为京ICP证x号,www.x-x.com网站ICP为浙江中汇财经培训中心,备案号为浙ICP证x号;x.com域名的注册人为“戴尔国际英语”、x.com域名的注册人为“x.,LTD”,x-x.com域名的注册人为“x.COM,INC”。针对上述内容,戴尔学校在庭审中承认其为www.x.com网站的开办者,洲际公司承认其为www.x.com网站的开办者,戴尔学校和洲际公司均承认上述两网站宣传的都是有关戴尔学校的内容。

2005年10月26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在//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网站上报名及汇款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打印页面所显示的内容看:该网站首页及点击相关栏目所显示的页面左上角图案为“标有‘戴尔’手写体字样的圆徽图形+国际英语网络课堂+WWW.x.COM”;首页及各页面底端均显示“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京ICP证x号”。该网站首页显示有“下载学,双威通讯-戴尔网课”、“在线学,畅捷-戴尔网络课堂”、“互动学,碧聊-戴尔互动课堂”等栏目,并出现有“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等字样;点击首页中的“新用户注册”,显示《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服务条款》,该条款第一条写明“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的各项远程教学及个人用户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北京洲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该条款上方有“我同意”、“我不同意”两个按钮;点击“我同意”按钮,显示用于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填写界面,在其上分别填写:登录ID为“x”;、请输入密码为:“x”、确认密码为“x”、真实姓名为“刘斌”等信息进行注册;回到首页,在“学员登录”中输入学员名x、密码x,登录后点击购买“英语下载学”中的“语法精品班”,显示付某方式可以选择:1、实地付某: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X层戴尔英语总部;2、邮局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收款人:戴尔国际英语学校财务处王某芝收;3、银行电汇给洲际公司。点击该页面中的“去收银台”,选择银行电汇的付某方式购买语法精品班课程选择邮寄光盘的收货方式课程价格225元、附加费用20元,收货人刘斌、收货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海馥园X-X-XE,并在备注内注明“请在邮寄光盘时附上发票,抬头写个人即可”。2005年10月27日,戴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按照上述网站中提示的洲际公司的帐号向该公司电汇245元。

2005年10月27日,戴尔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其在//www.x.com网址下设立网站上报名及取得听课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从相关公证书的记载可知:点击上述网站中的“在线报名”,显示有“各大校区分布”栏目及数码总部校区的课程表;点击其中的“复兴门校区”显示该校区的课程表;以“付某某”的名义在复兴门校区课程表中选择x班号点击报名,所留电话号码为x;在网上报名后,一位自称是“戴尔公司”袁(音)姓员工与付某某提供的上述电话联系,称将于10月28日派人将学员证及发票送交付某某;10月28日,一位自称姜广琦的人将学员证(学员证号x)、发票及电脑打印的收费小票交给付某某,付某某付某对方990元报名费。同日,付某某还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X层的戴尔学校经营场所现场报名参加了编号为x的学习班,交纳770元学费及报名费10元,获得学员证(学员证号x)、发票、收据各一张。上述两张学员证封面上部印有戴尔学校申请注册的龙鹰商标中的圆徽标识、封面底端印有与//www.x.com网站网页左上角图案相同的与龙鹰商标近似的图案;该学员证内页正中背景图案为龙鹰商标中的圆徽图案;上述两张发票上显示收款单位为戴尔学校并加盖有戴尔学校的发票专用章,经营项目为培训费,数额分别为990元和770元;上述网上报名的电脑打印的收费小票上显示抬头为:北京戴尔国际英语学校,学生姓名为付某某,班级编号x,加盖有戴尔学校数码总部印章,现场报名的收据上加盖戴尔学校的财务专用章、右上角印有龙鹰商标。

2006年6月21日,戴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于//www.x.com网址下设立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打印页面所显示的内容看:点击该网站首页中的“王某某先生”,显示内容为“王某某,美国明尼苏达大学MPA,美籍华人,青年教育家,戴尔国际英语学校董事长,¨¨¨。”

1993年10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的新华社译名室编《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收录有英语和西班牙语中的Dell作为人名的汉译为“德尔”;1997年4月中国商务印书馆、美国蓝登书屋出版的斯图尔特•B.弗莱克斯纳主编《蓝登书屋韦氏英汉大学词典》收录有“dell,有林小谷地、小山谷,(意大利语起源的姓名中)x的删节形式或del的构词成分”;1997年9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霍恩比原著、石孝殊等译《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收录有“dell,(里面或周围有树的)小山谷”;2002年1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李慎廉等编著《英语姓名词典》收录有“Dell德尔:地貌名称,源自中世纪英语,含义‘河谷’(x),英格兰人姓氏”;2003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华驹主编《21世纪大英汉词典》收录有“Dell黛尔(女子名)、德尔(男子名),dell有林小谷地、小山谷”;2004年3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英国培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编《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英英•英汉双解)》收录有“Dell(草木茂盛的)小山谷、幽谷”;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收录有Dell作为人名的汉译为“黛尔”、作为名词翻译为“有林小谷地”。

2005年8月31日,本院收到戴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状。

以上事实,有戴尔公司的成立证明及其修改证明,戴尔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注册商标变更、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x号商标初步审定、注册公告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厦外资审(1997)X号批复、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及所附合同,2000年11月23日前出版发行的相关日期的《北京青年报》、《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电脑报》、《大众软件》、《电脑商情报》、《个人电脑》、《环球时报》、《中国计算机用户》、《电子产品世界》、《计算机与网络》、《电子科技》、《电子展望与决策》、《外向经济》、《南风窗》、《决策咨询》、《财富》中文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中国乡镇企业》、《中国机电工业》、《企业研究》、《国际市场》、《网络与信息》、《企业经济》、《中国新闻科技》、《人民日报》电子版、《电脑技术》、《铁路计算机应用》、《知识经济》、《国际人才交流》、《企业活力》、《管理科学文摘》、《经济纵横》、《财会月刊(财富)》、《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企业改革与管理》、《中国中小企业》、《市场经济导报》、《政策与管理》、《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经济世界》、《经贸导刊》、《互联网周刊》、《电脑知识与技术》、《会计之友》、《北京晚报》复印件,大众软件杂志社、天津市个人电脑杂志社、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计算机用户杂志社、电脑商情报社和北京华好网景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情况证明,《戴尔战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公布的1998年至2001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行,《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备案登记表》,《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及更名申请,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证明,龙鹰商标《受理通知书》及初步审定公告,第x、x、x、x、x、x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表》及《学校基本情况》,戴尔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003年第5期《出国与就业》、2004年第2期《中国人才》复印件,(2005)长证内经字第x、x、x、x、x、x、x、x号、(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蓝登书屋韦氏英汉大学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英语姓名词典》、《21世纪大英汉词典》、《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英英•英汉双解)》、《英汉大词典》相关部分的复印件,询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外,戴尔公司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除上述戴尔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枚商标以外,戴尔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3枚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DELL”和“戴尔”标识的驰名度,不作为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2、经过公证的网络下载的戴尔公司1997至2004财政年度报告,但上述报告中的2003财政年度报告中公司净收入一栏关于1999年至2002年净收入的记载与1999年至2002年报告中的相关净收入记载不一致,戴尔公司亦未向本院指出上述报告中那些数据的变化与其指控戴尔学校、洲际公司的侵权行为相关或者哪些数据可以证明戴尔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含有“戴尔”、“DELL”字样商标的广告投入量;

3、戴尔(中国)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4年会计报表及部分纳税凭证,但并未向本院指出其中哪些数据可以证明针对含有“戴尔”、“DELL”字样商标的广告投入量;

4、与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相关的广告及证明、报道、网络搜索结果、书籍、维权记录等,2000年11月23日之后与戴尔注册商标相关的广告及证明、报道、书籍、认知度调研报告等,用以证明上述商标系驰名商标;

5、对于//www.x-x.com网址下设立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戴尔国际英语杭州分校的行为,但戴尔公司不能证明该分校与戴尔学校的关系,亦不能证明该网站ICP单位与备案号与戴尔学校和洲际公司的关系;

6、相关外语专家对于“DELL”一词在英语中的用法所出具的意见以及语料库分析,用以证明“DELL”一词在现代英语中的使用多指戴尔公司,而其“小山谷”的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极少使用,但戴尔公司并未向本院指明“DELL”一词在现代英语中的语义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关系。

戴尔学校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北京罗德岱尔学院筹建外语系的决定、与王某某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外语系招生简章,用以证明戴尔学校校名中字号的来源系承袭北京罗德岱尔学院外语系的“岱尔”,不存在对于戴尔公司商标的恶意抄袭;

2、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间,戴尔学校先后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二十六家单位签署的培训协议,用以证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享有知名度前该校已经开始使用龙鹰商标,并已为相关公众知晓;

3、戴尔学校被授予“全国英语教学首家‘教学质量,服务信誉’诚信学校”、“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先进单位”等称号的奖牌证书以及戴尔学校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精品购物指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以及相关媒体出具的戴尔学校广告频次证明、相关媒体对该校的报道、对于“戴尔国际英语”的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用以证明戴尔学校使用的商标、校名已获得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4、(2005)商标异字第x号《DELL商标异议裁定书》,用以证明戴尔公司以其“DELL”商标驰名为由对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没有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支持;戴尔公司对此举出反证,证明戴尔公司针对上述裁定的复审请求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上述裁定并未生效。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三方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以下焦点:

一、戴尔学校是否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以及戴尔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系被禁止的不正当手段。戴尔公司系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其企业名称为x.,“戴尔有限公司”只是其汉语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戴尔学校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该校拥有的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字号的使用,因此该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不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戴尔学校对“DELL”字样的使用多是因为其使用的龙鹰商标中含有“x”的字样所致。戴尔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与戴尔公司主营的计算机业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戴尔学校在网站、公共媒体、教材、听课证等处使用“DELL”字样,不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内引起消费者误认戴尔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系戴尔公司的商品与服务。综上,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并未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鉴于“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戴尔”系戴尔学校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的字号,戴尔学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非虚假;而戴尔学校在网站、公共媒体的宣传中对于“DELL”字样的使用,在戴尔学校和戴尔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的前提下,不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内引起消费者对于戴尔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因素产生误解。综上,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

二、戴尔学校是否侵犯了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责任的承担。

1、戴尔学校在经营中使用“戴尔”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戴尔公司自1999年7月28日享有戴尔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使用“戴尔”字样商标的,即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非戴尔注册商标已经驰名,否则他人在非第九类计算机等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戴尔”字样并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戴尔学校的最初举办者岳玲于2000年11月23日将“戴尔”字样作为修改后的学校名称中的字号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仅注册不到十六个月。虽然从戴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可知,戴尔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告宣传中自1998年8月即已出现“戴尔”字样,而中国大陆的相关媒体自1996年2月在进行有关戴尔公司的报道中也出现了“戴尔”字样,但大部分上述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中并未对于“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性宣传和介绍。而且,上述广告宣传媒体多系计算机类报刊、新闻报道媒体多系计算机类和财经类报刊,即使考虑到1999年9月出版的《戴尔战略》一书,其覆盖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自1998年8月21日至2000年11月23日的二十七个月中五十次的广告宣传频度,和自1996年2月至2000年11月23日的近五十八个月中六十八次的媒体报道频度,以及1999年9月出版的《戴尔战略》一书,上述广告宣传报道量均不足以导致戴尔注册商标的驰名。此外,虽然戴尔公司同时进行了针对含有“DELL”字样商标的宣传,但从戴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自1992年5月至1998年上半年,有关戴尔公司广告和有关戴尔公司媒体报道中,绝大部分并未出现“戴尔”字样,多用“Dell”直接指称戴尔公司,当时为戴尔公司在中国作代理及售后服务也多为名称中含有“德尔”字样的机构,1999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也将戴尔公司的字号翻译为“德尔”,戴尔公司于1992年9月30日注册的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上对于戴尔公司名称的汉译为“笛尔电脑公司”、于1996年12月7日注册的“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上对于戴尔公司名称的汉译为“德尔电脑股份公司”,戴尔公司和戴尔学校双方提交的相关词典中也将“dell”译为“德尔”、“黛尔”。可见,并不能够得出“戴尔”系“dell”唯一汉语音译的结论,戴尔公司在中国大陆开拓业务初期的较长时间内也并没有为“DELL”选定使用唯一对应的汉译名称。因此戴尔公司针对含有“DELL”字样商标的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的知晓程度并不当然及于戴尔注册商标;反之,戴尔学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也并不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有关“DELL”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直至2000年11月23日举办者岳玲将“戴尔”字样作为修改后的学校名称中的字号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尚未驰名,戴尔学校的举办者在与计算机类商品不相类似的教育培训服务上申请“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作为学校名称,主观上并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戴尔学校的校名经相关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戴尔学校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该校名以及校名中的字号,“戴尔”即系该校名中起主要区别作用的字号。无论戴尔公司享有的戴尔注册商标迄今是否已经驰名,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网站、公共媒体、教材、听课证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系对其校名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本院没有必要认定戴尔注册商标在2000年11月23日之后是否驰名的事实,戴尔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00年11月23日之后产生的证明戴尔注册商标驰名的证据亦无需审查。

2、戴尔学校在经营中使用“DELL”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戴尔公司自2003年4月7日享有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录像带发行、录像带制作、录像带出租等服务中使用“DELL”字样商标的,即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戴尔学校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其用于教育培训、函授课程的网站、教学场所、教材、听课证上的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应当与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给戴尔公司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为戴尔学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戴尔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应包括戴尔公司为制止戴尔学校侵权行为所支付某合理开支。但戴尔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制止戴尔学校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的证据,而戴尔学校的收入多系该校向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得,其中虽应当包括因该校侵权使用“DELL”标识所增加的收入,但该部分收入在戴尔学校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无法确定。本院将根据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以及戴尔公司维权措施的情节酌情确定戴尔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戴尔学校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该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含有“DELL”字样的龙鹰商标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2002年12月14日,即应视为戴尔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时,虽然戴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2005年8月31日距2002年12月14日已逾两年,但鉴于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戴尔公司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其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只能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即自2003年8月31日起算。

戴尔公司还主张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侵犯其享有的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请求法院认定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已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而戴尔DELL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戴尔学校所提供的服务并无特定联系,不构成类似,因此若判定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亦需认定戴尔DELL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戴尔公司请求保护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完全可以达到制止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并获得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而且由于戴尔公司系从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起诉的,无论戴尔公司以哪一枚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其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起算时间均不可能早于以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的赔偿起算时间。因此,不认定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会影响对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行为作出的侵权认定,并且亦能给予戴尔公司与其诉讼请求相应的保护,故本院对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作认定,对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不作审查。

三、洲际公司对于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洲际公司自2004年11月23日起被批准成为戴尔学校的举办者。洲际公司开办的www.x.com网站中多系对于戴尔学校经营的宣传介绍且标有“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而且在线提供戴尔学校的教学服务内容,亦可通过该网站报名参加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消费者亦可选择银行电汇给洲际公司的付某方式从而获得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而对于戴尔学校自称由该校开办的www.x.com网站,该网站上自行标明的备案号恰恰与洲际公司开办的www.x.com网站备案号相同,而该网站中将洲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称为戴尔董事长。此外,洲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洲际公司尚未成为戴尔学校开办者的2003年即以戴尔学校校长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以上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戴尔学校开办者的洲际公司实质性的参与了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由于洲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戴尔学校2004年11月23日之后的哪些经营行为无关,因此上述时间之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均应视为戴尔学校和洲际公司的共同行为,对于其中已构成侵犯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DELL”标识的行为,洲际公司应与戴尔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戴尔学校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起算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而洲际公司承当连带责任的起算时间为2004年11月23日,本院将根据上述时间比例,判令洲际公司在适当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戴尔学校对其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本身的宣传以及对该校尚未获得注册的龙鹰商标的使用与宣传,与该校是否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均无关系,本院对于戴尔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审查。

综上,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包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在www.x.com网站主页、www.x.com网站主页、《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精品购物指南》上发表声明(网站主页上的声明保留两个月),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戴尔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报刊和一门户网站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八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戴尔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戴尔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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