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阳市峡山商贸中心二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华斯度(亚太区)服装有限公司〔x(x)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4日两次传票传唤,上诉人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均由潮阳市优比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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