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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超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89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892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孔响,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北京超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SOHO北办公楼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北京超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0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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