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三元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国,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沙子口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48。
上诉人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七千五百零五元,由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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