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留指问健身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X号楼BX层。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留指问健身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陈闯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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