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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音像出版社与石家庄市丽华正大音像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92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河北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社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丽华正大音像店(石家庄市X区正大音像店),住所地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超市保安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并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良涛

审判员王玲丽

审判员程存杰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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