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西区X路南。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巴庄子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乡永合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X镇椿蓉园三里X号楼X单元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市X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倩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