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雷某甲与被申请人雷某丙、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略),系雷某甲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雷某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司机,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城郊丰城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司机,住(略)。

申请再审人雷某甲与被申请人雷某丙、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雷某甲于2007年1月31日就上述判决未予确认的3710.4元医疗费向天门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后于同年5月24日撤诉。2007年9月30日,雷某甲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6)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加上少判的3710.4元医疗费后重新判决。2009年11月7日,雷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雷某甲以与被申请人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雷某甲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