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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自2008年8月份以来,利用在洛阳市X镇幸福泉洗浴中心担任门卫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洗浴中心内电脑、空调、电视机、自动麻将机、洗浴用品等卖掉,共获赃款x元并全部挥霍。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付某卖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葛XX的陈述以及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其担任洛阳市老城区X镇幸福泉洗浴中心门卫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赃款赃物未追退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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