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甲X号楼。
法定代表人汉某。
委托代理人陈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苏尔寿(中国)代理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路X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李某、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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