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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李某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32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226号

原告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甲X号楼。

法定代表人汉某。

委托代理人陈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苏尔寿(中国)代理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路X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李某、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北京奥索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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