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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康泰印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廊民三初字第33-2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廊民三初字第33-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凤铭,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市康泰印刷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银河大桥金华里小区七号楼X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廊坊市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康泰印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康泰印刷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依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处分并未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该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计147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99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继忠

审判员韩春来

代理审判员王二环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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