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东城分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市X街一层Q112-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薇,北京市中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东城分部、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东城分部、被告北京中视鑫悦音像中心的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原告已与二被告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周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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