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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著作权转让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41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4108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陆融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追索著作权转让费

原告,要求其支付余款x元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南极公司支付转让费x元。

经查,2000年3月9日,张某与南极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汽配汽修管理系统软件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同年6月30日,双方就后期开发及著作权转让达成协议,张某转让该软件著作权,南极公司支付15万元。至起诉时止,南极公司向张某支付了x元,尚欠x元。张某起诉后,2003年2月23日,双方就还款一事达成新的协议,3月6日,南极公司按新协议付给张某3000元,尚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二○○三年四月起至二○○三年十二月,被告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人民币三千元,每月六日存到张某在招商银行的帐号x;

二、余款五万零五百元于二○○四年一月一日前付清;

三、被告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按月履行,如逾期不履行,将承担立即付清全部余款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南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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