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股份有限公司(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华盛顿市X街X号企业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卡洛尔·巴兹(x·x),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蒋英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生,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六十四号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申请人x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对x.0,x,x.0,x.0,x.0软件享有著作权。因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经营网点的计算机中未经许可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软件,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鉴于计算机软件易于卸载及删除的特性,而申请人自己难于取得上述证据,故于200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下属四家经营网点,即:天通苑店、亚运村店、城外诚店、万家灯火店使用的计算机中安装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经营网点
——天通苑店、亚运村店、城外诚店、万家灯火店使用的计算机中安装及使用的x.0,x,x.0,x.0,x.0软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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