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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邢某甲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冀民三终字第3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冀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住(略)-X-X。

委托代理人:胡某,石家庄国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邢某与石家庄石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特阀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时,石特阀门公司上诉提出:在一审答辩期间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被上诉人邢某的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并定于2005年10月24日进行审理,请求对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石特阀门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冯江南

审判员李某文

代理审判员刘洪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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