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辽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慧昕,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1932年,12月7日出生,住(略):河北省威县X街。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辽宁省新民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孙国山,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冯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温州市苗勤印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与事实不符,本案应追加温州市苗勤印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2、上诉人不具侵权故意或过失,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要求上诉人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某是中国20世纪末知名画家,《人民日报》、《美术报》等媒体对其鸡画均有专版报导,2003年7月山东美术出版社出版了《鸡的工笔画法》一书,其中收录了冯某30余幅作品。上诉人2004年11月向苗勤公司订购了金鸡报福挂历500份,其中使用了冯某《鸡的工笔画法》中的七幅作品,分别为《红雨》、《迎春吉祥图》、《富贵大吉图》、《全家福》、《眉间大吉》、《雄风图》、《吉祥》。每一页的挂历上方印有“著名画家马某杰工笔国画”字样,下方印有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地(略)、电话、邮编及“祝各位新老朋友鸡年好运,万事如意,财源广进。公司主营:猪、鸡、鱼、牛、鹌鹑等饲料产品,拥有‘希望’‘沈吉’两大品牌60余个品种饲料。”挂历封面使用的是冯某的作品《红雨》,其作品表现了一对鸡慈祥的俯在草地上凝视五只雏鸡在觅食、嬉戏,作品右上方有一枝梅花,花瓣飘落在草地上。上诉人所印制的挂历改变了原作,主要体现在:缺少了作品右上方的梅花,五只雏鸡变成了四只,在作品的下方增加了许多金蛋。上述挂历主要赠与了相关部门及部分养殖户中。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沈阳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被上诉人冯某的作品《红雨》、《迎春吉祥图》、《富贵大吉图》、《全家福》、《眉间大吉》、《雄风图》、《吉祥》;
二、上诉人沈阳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冯某经济损失(略)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均由上诉人沈阳希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屈昕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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