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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61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185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X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简称正东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纯音歌舞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东唱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刘平,被告纯音歌舞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3年2月25日在被告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中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陈慧琳演唱的1、《对你太在乎》;2、《光年》;3、《回情》。原告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计35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纯音歌舞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签订了《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提供全部软件(此软件为点播、播放及有卡拉OK功能的综合歌曲载体,原告所称的歌曲著作权也在此软件内)均为合法版权的正版软件,并对此软件的设计拥有自主权或使用权,同时保证我公司在使用软件系统时不被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或认定为侵权”。我公司合法购买此系统与播放软件,我公司取得的歌曲均为付费方式,并在价款中包含了原告所称的著作权使用费。现在我公司已经将三首歌曲消除。原告是将歌曲以VCD光盘形式发行,而我公司是以卡拉OK形式使用的,所以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合理,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不是侵权人,请求法院维护善意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粤语歌曲的卡拉x,在上述MTV中均数次出现正东唱片公司的标志。该光盘的外包装上标有О&©x.,Ltd的标识。

2002年9月17日,纯音歌舞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并安装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乙方提供全套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的实施方案,乙方负责综合娱乐服务系统的国内安装、调试及相应的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工作,乙方承诺所提供全部软件均为具有合法版权的正版软件,乙方对此软件的设计拥有自主权或使用权,同时保证甲方在使用软件系统时不被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或认定为侵权等。在合同有关结算方式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x元(含税)。

在该合同的附件1、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报价单(46个KTV包间)中载明:1、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包房点歌系统价格:KTV点歌软件400×46=x;2、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机房系统价格:KTV中央播控及歌曲调度软件:x、KTV歌曲管理软件:x、消息/广告/火警发布软件:4600;3、其他费用:免费培训、一年之内软件免费升级及维护。系统总价:x(未税)。

2002年10月,纯音歌舞公司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开始营业。

2003年2月25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长安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友大厦X层海市蜃楼自助式x室,对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李宏宇对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粤语歌曲的MTV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记载在(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在上述公证过程中,李宏宇共对14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纯音歌舞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6元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经本院组织勘验,正东唱片公司、纯音歌舞公司对经公证的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友大厦X层海市蜃楼自助式KTV中播放《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卡拉x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对其中《对你太在乎》MTV中多次出现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标志,《光年》MTV中多次出现正东唱片公司的标志,《回情》MTV中多次出现宝丽金的标志的事实予以确认。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于2003年5月2日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MTV作品的版权拥有人为正东唱片公司,其所称版权指录音制作者权。在该版权认证报告后附有正版权利制品封面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告提交本院的原件一致。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7日出具证明:该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正东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3万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元及香港律师费、公证费7730元港币(其中用于证明正东唱片公司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等的香港律师费、公证费为4300元港币,用于版权认证报告的香港律师费、公证费为3430元港币)。

另查:纯音歌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交付的费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歌曲库的歌曲数量以及其对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事宜进行过审查。

以上事实有《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合同书》及其附件1、(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证明、版权认证报告、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MTV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音乐或者歌曲作品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MTV作品的制片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正东唱片公司提交的经过香港律师公证的版权认证报告所证明的内容为正东唱片公司为《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不能证明正东唱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不予采信。但是,该版权认证报告中还附有正东唱片公司制作发行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盘封的复印件,可以证明正东唱片公司制作发行了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正东唱片公司提交的其正式出版的《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盘封及《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MTV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正东唱片公司享有陈慧琳演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一方有侵犯正东唱片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的歌曲库中提供了《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MTV作品,顾客对这三首歌曲进行点播时,纯音歌舞公司即会放映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MTV作品,并且根据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纯音歌舞公司也已经放映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MTV作品。因此,纯音歌舞公司在其歌曲库中提供《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MTV作品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纯音歌舞公司主张其是依据与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x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合同,有偿使用上述作品的。但纯音歌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歌曲库中所提供的作品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这一问题进行过审查,故纯音歌舞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纯音歌舞公司在使用上述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时,依法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以放映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纯音歌舞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由于纯音歌舞公司系在其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中放映,正东唱片公司要求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与其造成的影响不相适应,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纯音歌舞公司应书面向正东唱片公司赔礼道歉。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纯音歌舞公司因放映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正东唱片公司系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来计算赔偿数额的。但由于该证明仅能证明一部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使用时的费用,而正东唱片公司不能证明本案中纯音歌舞公司系在大陆地区优先使用了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故本院对该标准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纯音歌舞公司放映该三首MTV作品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正东唱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歌曲库中提供《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顾客点播的行为,侵犯了正东唱片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七十六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五万六千三百七十六元;

四、驳回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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