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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甲等诉北京女子书店、天地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8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891号

原告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萧某研究会原常务副会长,住(略)-406。

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作家协会副秘书长,现已退休,住(略)-102。

原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制日报社财务处处长,住(略)-806。

原告萧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作家协会原副主席,住(略)-1102。

原告肖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鲁讯博物馆馆员,住(略)-213。

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女子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告天地出版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甲、肖某丙、肖某乙、萧某丁、肖某戊诉被告北京女子书店、天地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方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女子书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萧某丁、肖某戊撤回对被告北京女子书店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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