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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上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713元(已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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