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谭某某追索稿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朝民初字第11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19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职编剧,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小黄庄和平西苑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村小营育慧东路X号世纪宝鼎A座X室。

案由:追索稿酬纠纷

2001年7月7日,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谭某某全权代理其签署一切相关法律文件。2002年12月24日,谭某某(乙方)与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简称北大华亿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编撰电影《孔雀》剧本,乙方作为编剧的总酬金为50万元。嗣后,李某完成了电影《孔雀》剧本的编剧工作,北大华亿公司依约向谭某某支付了50万元。现李某提出该合同书系谭某某作为其代理人所签订,其理应获得合同约定的编剧酬金,故起诉要求谭某某给付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谭某某答辩称,该50万元中包含部分制片人酬金,故同意将制片人酬金以外的部分给付李某。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给付李某编剧酬金四十万元(于二OO四年四月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余款于二OO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x元,由李某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谭某某负担801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