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01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0115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副社长,住(略)-3-X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下简称财经出版社)与被告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传光盘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大地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静、李某,被告海传光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大地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经出版社诉称:2002年原告与《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的作者王善臻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03年10月,原告发现市场上正在销售《医学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光盘及配套图书。该光盘由海传光盘公司制作、大地出版社于2003年9月出版发行。虽然载体形式不同,但该光盘及配套图书中各有x字与《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实质部分的剽窃。原告认为海传光盘公司、大地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海传光盘公司辩称:该公司未参予制作涉案光盘,涉案纠纷与该公司无关,涉案侵权行为系盗用海传光盘公司名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地出版社辩称:大地出版社受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委托出版《医学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VCD光盘,并未印制图书。鉴于被告海传光盘公司否认制作了涉案光盘,因此大地出版社出具的有关上述VCD光盘的复制委托书并未履行,故大地出版社与涉案侵权光盘无关,涉案侵权行为系盗用大地出版社名义。而且,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出具的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因相关光盘的著作权问题发生法律纠纷,由该中心全权负责。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财经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图书及与王善臻签订的该书的出版合同,证明原告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

2、《医学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光盘、配套图书以及侵权内容对比分析表,证明大地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光盘制作单位是海传光盘公司,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3、上海德者图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开具的购书订单、送货单及发票,证明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在全国范围公开销售,原告为取证支出费用1118元;

4、律师费发票、诉讼费收据,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海传光盘公司认为涉案的光盘与其无关,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大地出版社针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据2中的光盘和配套书是他人盗用我社的名义,不能证明我社出版了该光盘。

被告海传光盘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大地出版社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5、大地出版社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证明大地出版社委托复制的为VCD光盘,而非涉案光盘,大地出版社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

6、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出具的出版委托书,证明大地出版社接受委托制作《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VCD光盘;

7、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委托复制的VCD光盘母盘,证明大地出版社委托复制的为VCD光盘,而非涉案光盘。

原告财经出版社对被告大地出版社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该光盘为大地出版社出版,该光盘并非VCD光盘,其内容与原告指控侵权的光盘的内容相比,除缺少原告指控侵权的部分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海传光盘公司对被告大地出版社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5是盗用海传光盘公司的名义,该公司并未在该复制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因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7与该公司无关,涉案侵权纠纷与海传光盘公司无关。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4、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海传光盘公司认为证据5盗用了其名义,鉴于该公司未在复制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因此该复制委托书不能证明海传光盘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光盘的复制行为,但其中大地出版社已签字盖章,可以证明大地出版社实施了该委托复制行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证据7并非大地出版社所主张的VCD光盘,而是包含PDF格式文件的光盘,其内容与原告指控侵权的涉案光盘内容基本一致,仅缺少原告指控侵权的内容,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大地出版社仅出版了VCD光盘,而与涉案光盘无关,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2年3月15日,财经出版社与王善臻签订了《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为该书的作者,王善臻授予财经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书(汉文)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财经出版社出版该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须另行取得王善臻的书面授权,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文本另签。2002年4月,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王善臻编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全书分为十一章,x字。此后,双方未就《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的电子版签订相关出版合同。

2003年8月5日,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向大地出版社出具了出版委托书。根据该委托书,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委托大地出版社发行该中心制作的VCD光盘《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共五篇,节目长70分钟;该VCD光盘的著作权等方面如发生法律纠纷,由该中心负责。2003年8月12日,大地出版社出具了编号为x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该委托书中载明出版单位为“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复制单位为“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节目名称为“《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x-HX-X-X-0/V·Z”、载体形式一栏为空白、复制数量为1000张。在该复制委托书出版单位公章处加盖了大地出版社的公章,复制单位盖章一栏为空白。

本案原告指控两被告侵权作品为《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光盘及配套用书三册。该光盘的盘芯标注“x”,盘面上标有“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定价798.00元”的字样。该光盘配套用书分为上、中、下三册,其中下册图书的版权页中标明“书名: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主编:李某、出版发行: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时间:2003年9月、光盘制作: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光盘号:x-x-069-6、本版号:x-HX-X-X-0/V·Z、定价:798.00元(1CD-ROM+三卷手册)”。该光盘为以PDF格式制作的文件,其内容与三册配套用书一致。

经比对,《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光盘中第五篇第一章至第七章的全部内容与原告出版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第二、三、四、六、七、八、九章的内容基本相同,总计x字,约占原告出版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的75%,该光盘配套图书的内容与光盘内容一致,且均未署名王善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地出版社为主张其委托印制的光盘为VCD光盘,与涉案侵权光盘无关,向法院提交了北京鸿雁达信息咨询中心交付的VCD母盘。经查,该光盘为以PDF格式制作的文件,而非VCD光盘;其内容除不包括原告指控侵权的第五篇“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外,其他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的内容基本相同。

被告海传光盘公司主张涉案光盘标注的光盘来源识别码并不归属该公司,该公司未复制涉案光盘。经本院向国家新闻出版署音像司调查,涉案光盘标注的光盘来源识别码并非我国大陆地区的光盘来源识别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原告财经出版社根据其与王善臻所签订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图书出版合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享有专有使用权,该专有使用权不包括该书的电子版形式。因此,原告财经出版社所享有的上述专有出版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光盘和配套图书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海传光盘公司、大地出版社是否为涉案光盘和配套图书的复制单位和出版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光盘和配套图书中第五篇第一章至第七章的内容与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中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

原告财经出版社主张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但根据原告与《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图书作者王善臻所签合同约定,原告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范围仅限于该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不包括其电子版形式,因此原告无权就涉案光盘主张权利。原告财经出版社主张被告大地出版社及海传光盘公司复制、出版、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构成对其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二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大地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其公章的涉及《医院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光盘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原告指控侵权的涉案配套图书的版权页上标明出版单位为大地出版社,复制委托书上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与涉案光盘盘面上和配套图书版权页上标注的“本版号”相同,而国家新闻出版署音像司认可该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涉案配套图书版权页上所载明的光盘号归属于大地出版社,被告大地出版社虽否认其为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的出版单位,且主张其接受委托出版的光盘为VCD光盘并提供了母盘,但经查该光盘仅包括PDF格式的文件,而非VCD光盘,其中除缺少原告指控侵权的第五篇外,其他内容与被控侵权光盘的内容相同,因此被告大地出版社据此提出其非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的出版单位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被告大地出版社作为涉案光盘及配套图书的出版单位,涉案配套图书虽与涉案光盘搭配发行,且属非正式出版物,但该涉案配套图书复制了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财务会计》一书的主要内容,故其出版发行涉案配套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财经出版社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地出版社就其出版发行涉案配套图书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其计算方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财经出版社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权属性,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三万二千元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六百一十九元;

三、驳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5204元(已交纳),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负担7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