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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许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9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铁路卫生学校教师,住(略)。

被告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铁路卫生学校校长,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许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某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2003年11月27日晚,我存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写了仅几天的《阳光消除腐败》一文被许某删除了,我的计算机上网设备也被许某拆除,我成了全校唯一不能上网教育教学的教师。许某滥用权力,侵害了我的著作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剥夺我的教育教学设备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许某:一、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我的计算机上网设备,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著作费及精神损害费5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三、承担我因参加庭审而损失的工资、奖金、课时津贴、交通费等282元。

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所写《阳光消除腐败》一文的打印件;2、存储着《阳光消除腐败》一文的4张软盘;3、写给学校党委书记的信。

被告许某辩称:沈某某是首都铁路卫生学校教师,自2001年起多次向法院、铁道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关机关起诉、告发我及我校原党委书记田务英同志有侵犯其名誉权、私建小金库、帐外暗中收取钱财等问题,法院及上级机关经审查均未支持沈某某的起诉及检举。沈某某不去查找自己的问题,反而变本加厉,先后在校园网上公布了7篇文章,继续为我和田务英同志罗织罪名,传播已经被法院驳回的事实,不仅对我本人的人身构成了诽谤,更在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中造成了思想混乱,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净化校园网络环境,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共北京铁路局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撤除了沈某某办公计算机上的网卡。在沈某某明确保证不再在网上公布攻击他人的言论后,学校为沈某某重新安装了上网卡,谁知沈某某又故技重施,继续在校园网上公布攻击我的文章,包括涉案的《阳光消除腐败》一文,因此,学校决定再次撤除了他计算机的上网卡。涉案文章《阳光消除腐败》公然对我进行诽谤,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撤除沈某某上网卡的决定也是学校做出的,我本人根本不构成侵犯沈某某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从校园网上下载的沈某某所写的《阳光消除腐败》等7篇文章;2、从校园网上下载的沈某某诉铁道部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上诉状;3、中共北京铁路局委员会京铁党【2002】X号文件——《路局党委、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域网电子公告管理的通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系首都铁路卫生学校教师,自2002年起多次写文章指控首都铁路卫生学校校长——许某及该校原党委书记田务英有腐败及违法乱纪的行为,并在首都铁路卫生学校的校园网上公开发表。该校领导认为沈某某的行为在全校师生员工中造成了思想混乱,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故研究决定依据中共北京铁路局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于2002年下半年时撤除了沈某某办公用计算机上的上网卡。约一年后,经该校新任党委书记与沈某某交谈后,学校又为沈某某重新安装了上网卡。

2003年11月,沈某某在校园网上公开发表了涉案的《阳光消除腐败》一文,该文中提及“某学校校长及党委书记”存在有腐败及违法乱纪的行为,所谓行为的内容与前述几篇文章所写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学校领导认为沈某某故技重施,决定于2003年11月27日再次撤除了沈某某办公用计算机上的上网卡。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涉案的《阳光消除腐败》一文虽有指责“某学校校长及党委书记”的内容,但该文是否存在如许某所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了对许某的诽谤,侵害了其名誉权,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

校园网系首都铁路卫生学校为配合教育教学而开通的局域网,学校对自行设立的校园网有管理及监控的职责和权利。学校领导(包括校长等)决定撤除沈某某上网卡,属于学校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范围内的举措,不属于侵犯沈某某发表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故沈某某以指控许某私自撤除了其上网卡,使其不能在校园网上刊登涉案文章侵犯了其发表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刘薇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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