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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才、张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10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1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2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10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09年11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2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红军(另案处理)组织该村的40余名村民将封丘县X镇X街北段三期工程的围墙推倒。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推倒的围墙价值x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方主动将推倒的围墙重建,已挽回受害方的损失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张XX、孟XX证言;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某某陈某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把推倒的围墙恢复原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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