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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胡国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卉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2月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订婚,双方于2007年4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初婚),同年5月2日按习俗举办婚礼,三个月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自举办婚礼后六个月,双方便分居生活,同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口角及斗殴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多次发生口角斗殴,经原告兄嫂及被告父母多次劝解,仍未和好夫妻关系,被告对家中生活等开销费用不再负担,特别是被告于2008年6月15日不辞而别,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子女及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27日,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前,被告为购买装修县环保局院内第一栋X号房子共出资11万元。如果原告主动全额支付被告房价款,其房产及嫁妆全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杨某某现金x元后,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环保局院内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芷房权证芷字第x号)和该房屋装饰物、添附物及房屋里的一铺床均由原告张某某享有。原、被告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此款限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国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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