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南楼北京适中伟业招待所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诉被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被告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东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明燕平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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