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主管,住(略)。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职工,住(略)-4-202。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2月,我公司受他人委托完成了东城区王某井萃华楼饭店门厅装饰效果图的设计,并在刊物《装饰名品》上使用该作品作为本公司的宣传广告。2004年3月,我公司委托北京恒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印制了一批宣传画册,在画册上也使用了该作品。2004年1月,二被告在未征得我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公司上述作品发表在2004年1月出版的刊物《引领、设计2003》上,获取非法利益。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侵权出版物、在行业媒体上公开致歉、赔偿损失10万元(含律师费)。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原告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欣赏、交流和学习,且没有投入正式的流通渠道发行,应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于教学研究、欣赏的目的,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合理使用作品。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版权属于原告,我们同意在出版物上为原告署名,并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给原告稿酬。被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辩称,意见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一致。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和被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可以将2004年1月出版发行的刊物《引领、设计2003》中剩余的库存及已上市的部分继续销售,除此以外,未经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许可,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和被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不得再版发行上述刊物或以类似商业方式另行使用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王某井萃华楼饭店门厅装饰效果图;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款四万元(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前给付二万元,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前给付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清美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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