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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文明杂志社稿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77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7793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文明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西花市南里西区新景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文明杂志社稿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4年7月2日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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