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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易某某称被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原告,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亦表示承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告刘某某威胁、殴打原告易某某。

如被告刘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谭优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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