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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诉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85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8504号

原告桂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北京三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首席执行宫。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住(略)。

原告桂某某诉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理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3年10月16日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了名为《递减还款法适合那些借款人》的文章。经理人公司未经我许可,亦未向我支付报酬,将我的文章登载在其网站上。经理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元。

经审查,世界经理人网(www.x.com)系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网站的运营及维护亦由该公司负责。本案被告虽名称亦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且与香港注册的世界纪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有业务上的关联,但并非同一主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桂某某以世界经理人网未经其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登载其文章为由起诉要求在北京注册成立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显属主体错误,本案被告并不适格,因此本院对桂某某的起诉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桂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桂某某负担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王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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