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101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018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王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慧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1#A。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首信,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邹忠臣、薛某某,被告中天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首信、王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被告购买原告所编剧本《居家男人》(初定20集),价款为每集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3万元;修改完毕后被告支付13万元;被告开机后10天内付清余款4万元,全程共分三次付清全部稿酬。该剧的编剧为原告,被告应在制作该剧中在该剧片尾字幕上注明原告的职务和姓名,原告享有独立的署名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而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剧本《居家男人》已经拍成电视剧出版发行和对外公开播放,但被告只支付原告人民币12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支付,该剧片头字幕上的编剧没有依约体现原告的名字,被告对原告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已经造成了实际侵害。故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10元;2、恢复原告王某对剧本《居家男人》的署名权;3、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公开媒体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书;2、剧本《居家男人》电脑软盘打印件;3、中国法院网收录的典型判例及法律意见。

被告中天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2001年11月被告收到王某的剧本,但认为需要大改,就与王某协商,王某也同意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进行大改,但未对剧本进行修改。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被告就请张挺重写,又花费了一笔费用让张挺写作,并用张挺写的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只是保留了人物名称、故事框架、创作动机等少数内容。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支付第一笔费用后,原告必须在按照被告要求修改之后,才能获得剩余的稿酬。而且合同约定,如果原告不能按照要求修改剧本,被告可以终止合同,原告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大部分款项。王某在没有完成修改的情况下,要求剩余价款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修改的情况下,可不再署原告的名字。而实际上,被告在电视剧上署了故事框架:王某,尊重了事实,不存在侵犯王某署名权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天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家男人》VCD;2、王某原稿;3、宣传画报;4、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5、合同书。被告中天润公司并申请证人张挺、曹振宇出庭,对王某无法进行修改、中天润公司另行请人进行剧本的修改情况等出庭作证。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3年2月28日,王某(乙方)与中天润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电视连续剧《居家男人》的编剧。该剧初定为20集。酬金为:每集酬金为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整(以20集计)。每集剧本长度须保证能足够拍摄出45-50分钟长度片集内容的电视剧集。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整,款到3日内己方交给甲方该剧的全剧剧本初稿;剧本根据甲方意见修改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整;甲方开机后10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剩余的稿酬余款,计人民币4万元整,共分三次付清全部稿酬。甲方有权对该剧剧本提出修改,甲方确认乙方提出的故事,有关创作上的问题须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满意为止。如乙方无法按照甲方的要求创作和修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归还已付稿酬100%。该剧的编剧为乙方,故甲方在制作该剧中必须在该剧片头字幕上注明乙方的职务及姓名,乙方享有编剧独立署名权(如乙方不遵守合同条款,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理睬,甲方有权另找他人改写,至此乙方不享受独立署名权)。甲方投资创造、拍摄该剧,拥有该剧的所有版权(拍摄权、影像版权及销售权)。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供的证据5可证明此事实。

二、合同签订后,王某完成并向中天润公司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中天润公司向其支付了酬金12万元。因剧本修改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其余酬金中天润公司停止支付。原告的证据2、被告的证据2可证明此事实。

三、《居家男人》一剧拍摄完成后,由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VCD,署名为: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节目中心联合摄制,制片人为林子、周游,编剧为张挺、张璐,导演为方刚亮。在该剧的宣传画报中注明:“故事策划:王某、郑旭”。被告的证据1、3可证明此事实。

四、在庭审过程中中天润公司亦认可《居家男人》一剧VCD内容修改自王某的剧本。

原告的证据3,缺乏关联性,被告的证据4,缺乏真实性,本院均不予认证。

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王某与中天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在王某完成剧本初稿后,中天润公司并未明示剧本质量问题即将剧本交他人修改并拒付王某剩余酬金,亦未举证证明案外人郑旭作为《居家男人》一剧“故事策划”的依据,故中天润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亦构成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责任。鉴于王某已就侵权问题提起诉讼,故中天润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声明,明确原告王某的编剧身份,并向其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稿酬十八万元及利息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刘大鹏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