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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阎良区X镇老王某套二组村民,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一飞,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份相识,2008年11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各人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同意本院调解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孙某某彩礼及财产补偿费3500元;

三、现处于原、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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