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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90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9013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天津画院一级美术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郗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甲,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青年出版社法律事务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4年12月9日以其已就本案的解决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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