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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00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0018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X号院佳兴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启进,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林某诉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0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林某负担11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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