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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诉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15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1586号

原告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告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勇,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最美时广告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X楼佳汇中心B座住宅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某律顾问,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隋某某诉北京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最美时广告有限责任某司某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隋某某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隋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7元,由隋某某负担339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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