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首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新国,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豪时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首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豪时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豪时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豪时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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