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104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046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一区X楼。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医院员工,住(略),现住该医院。

被告深圳青年杂志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深圳青年大厦。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华苑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简称亚运村医院)、深圳青年杂志社(简称深青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华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亚运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深青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2004年6月15日和7月6日,我公司在国家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查询时,先后发现亚运村医院在深青社出版的《深圳青年》杂志2002年3月上半月刊和2002年4月上半月刊上发布的亚运村医院整形美容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编号为TT1-004、006、013、037、049、065)。亚运村医院和深青社的上述使用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亚运村医院和深青社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亚运村医院辩称,我院并未在《深圳青年》上发布过广告,嘉华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而且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索赔数额也没有依据。即使嘉华苑公司的请求能够成立,也应由深青社承担侵权责任,故我院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深青社辩称,我社在发布亚运村医院的广告前,对广告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实,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构成侵权。而且,嘉华苑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即便侵权成立,也应以嘉华苑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多不超过1680元。另外,嘉华苑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我社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嘉华苑公司依约取得了《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的著作权。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案外人李卫,李卫明确表示《中华图片库》中的图片著作权依约归嘉华苑公司所有。

《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在《中华图片库——科技与医疗42》光盘索引中有包括TT1-004、TT1-006、TT1-013、TT1-037、TT1-049、TT1-065六幅图片在内的若干图片。嘉华苑公司在其中的“版权声明”中称其享有光盘中全部图片的著作权。2003年7月15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具《关于〈中华图片库〉的说明》,称《中华图片库》由嘉华苑公司制作、销售,其中所有图片著作权由嘉华苑公司享有,其中所有图片授权使用的权利也由嘉华苑公司独家享有。

2004年6月15日和7月6日,嘉华苑公司先后从国家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查询到《深圳青年》的2002年3月上半月刊和2002年4月上半月刊,其中均有一则亚运村医院整形美容的广告。该广告占据了杂志的整页,广告左下角使用了上述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张照片,每张照片大小约为2cm×2cm,6张照片连接成X排X列。亚运村医院虽提出该广告并非其发布,但认可其医院内设有整形美容科,且广告上刊登的“医生热线”中固定电话号码是其整形美容科的电话。

深青社认可《深圳青年》2002年3月上半月刊和2002年4月上半月刊分别印刷了3000本和2500本,同时提出其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文件,但并未就审查的事实举证。

经本院核实,“中国媒体广告刊例网”上登载的《深圳青年》杂志广告报价为内页整版彩色2.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华图片库——科技与医疗42》盒装光盘、嘉华苑公司与李卫签订的《〈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关于〈中华图片库〉的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国家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查询单、《深圳青年》杂志2002年3月上半月刊和2002年4月上半月刊、以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的委托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上述合同、《中华图片库》光盘、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说明以及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嘉华苑公司享有。亚运村医院关于嘉华苑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亚运村医院虽否认发布了涉案广告,但根据其医院内部设有广告中宣传的整形美容科,广告中的固定电话也是其整形美容科的电话,且深青社认可涉案广告系亚运村医院发布等因素,本院对亚运村医院的该项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亚运村医院作为广告主,不能证明其在广告中使用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已经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因此应就该广告中使用嘉华苑公司图片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因深青社未就其发布广告时予以审查进行举证,故应视为其在发布涉案侵权广告时,并未依法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法律赋予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因此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现嘉华苑公司不能证明深青社存在侵权故意,故深青社不应与亚运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就其自身的过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涉案广告发布于2002年,距嘉华苑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2年,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嘉华苑公司不可能自涉案广告发布之日就知晓侵权事实。现嘉华苑公司又能够证明其先后在2004年6月和7月才通过图书馆的查阅发现涉案侵权广告,因此亚运村医院和深青社关于嘉华苑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认为,虽然嘉华苑公司提供了相关媒体发布的《深圳青年》杂志的广告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但由于该价格仅为刊登广告时交纳广告费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本院将参考该依据,并根据涉案图片的稿酬付酬标准、涉案侵权广告的发布情况、亚运村医院和深青社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亚运村医院和深青社各自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深圳青年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版权》上刊登声明,向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负担);

三、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

四、深圳青年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五、驳回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X村医院负担3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深圳青年杂志社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