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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行初字第138-1号—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和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

委托代理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戊。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

第三人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己。

委托代理人喻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庚。

第三人岳阳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和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湘高法立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行政合同部分已与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等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批准行为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国银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王某舟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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